文件
余 姚 市 财 政 局
余建发(2015)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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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已归口工业企业统计的除外)。
二、奖励扶持措施
1、支持企业拓展专业领域和晋升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新获得特级资质的,给予3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一级总承包资质、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得二级总承包资质、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有多项施工资质的,只给予一个类别的奖励,企业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从高计算奖励,按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新获得起始等级资质不予奖励;对新获交通、电力、水利等方面施工资质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加大科技投入和工法创新。
对当年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优质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别获奖的,从高不重复奖励,获得上述奖励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总额奖励减半。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宁波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培训技术工人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证书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注册的给予企业500元∕人的补助。
3、鼓励建筑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对于经住建部门认定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当年竣工建筑面积给予不同的奖励,10000平米以上奖20万元,5000(含)—10000平米(含)奖10万元。
4、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做大做强。
对建筑施工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且本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10000万元(含)—1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15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20000万元(含)—30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30000万元(含)—40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40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安排500万元用于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如有突破,在总额度范围内按比例扣减。政策资金兑现前,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市政府领导签字认定后兑现。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申报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企业做大做强项目需要填写《余姚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申报表》(附表一)和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创优获杯资质晋升奖励工法创新的企业需要填写《建筑业企业创优获杯、资质晋升、工法创新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和证书、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施工单位需提供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住建部门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2、申报时间及联系人
上述申请资料填报工作于下一年2月10日之前上报到余姚市住建局505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李建灿 62702316
四、本政策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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